11月27日,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對我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起到了引領和推動作用。2016年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垃圾分類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強調要形成以法治為基礎、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垃圾分類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類制度覆蓋范圍。2019年,習近平總書記又指出,推行垃圾分類,關鍵是要加強科學管理、形成長效機制、推動習慣養成。
為適應垃圾分類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報告有關審議意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于2019年12月啟動《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修訂工作,由我會作為起草單位,經過充分調研論證,反復征求意見,研究完善形成修訂草案稿。修訂草案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后通過,將進一步夯實我省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法治基礎,對我省高質量加快城鄉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升社會文明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本次修訂將條例名稱修改為“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保持一致!稐l例》共8章58條,新增“源頭減量”一章。修訂著重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的全過程管理,加強、細化各環節的分類工作要求,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PART-1
明確本省推行
城鄉生活垃圾分類制度
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突出垃圾管理的四個關鍵環節,規定了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與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農村生活垃圾管理中的分工等。
PART-2
增設生活垃圾
源頭減量的具體措施
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機制,分別從限制過度包裝、外賣快遞包裝物減量、限制生產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等方面,專章規定源頭減量制度和具體措施。
PART-3
明確生活垃圾
分類的標準和責任主體
根據國家《生活垃圾分類標志》,修改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規定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的職責。明確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PART-4
細化了各環節分類要求
規定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禁止將危險廢物等其他類型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PART-5
強化執法監管力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提高對單位和個人未按分類規定投放生活垃圾、違反生活垃圾收運規定的罰款幅度。
下一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認真組織《條例》專題宣貫,大力開展培訓,進一步強化法治意識、提高法治能力,切實履行《條例》規定的各項職責,加快配套政策制度建設,完善提升全程分類體系,強化垃圾分類法制約束,發動全民參與,努力以小切口推動大變化。 |